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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影楼拍摄的照片底片归属问题,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至于为消费者多拍的底片,有的影楼认为这些是合同约定之外的,消费者想要的话就必须另掏钱购买。“其实,这种说法也是不合理的。”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涛认为,针对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处理这类案件关键在于消费者和摄影经营者有没有对底片的归属问题进行特别约定。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照片的著作权属于摄影经营者,底片作为著作权的物质载体,也应属于摄影经营者。摄影经营者有权要求消费者在取得底片时支付合理的对价。

 

第二种意见认为,消费者购买摄影服务包括化妆、服装提供、拍照、交付照片等整个环节,摄影师为了保证照片质量,照片实际拍摄数量多于入册数,是经营者为了履行合同必须付出的劳动,消费者不应该再为底片买单。在照相过程中消费者和照相馆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照相馆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提供摄影服务,并交付照片和相应的数据文件,消费者支付报酬,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王涛律师认为,依据《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消费者要求摄影经营者交付底片也未超出承揽合同范围。消费者享有全部照片“底片”的所有权,未经消费者同意照相馆不得私自占有、使用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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